资产阶级巨婴本身可以说并不存在,但他在现实却实际客观存在。
此类群体主要以宗派内部成员以及资产阶级家庭当中的具有小资产阶级意识的无产者成员构成,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考虑他人的实际情况像一个巨婴一样要求一切。
——这种要求通常是建立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的。
不合理诉求
这类资产阶级巨婴的本质逻辑就是“以他为尊”,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人的概念当中这件事即使是违法也得达成目标,这与他们所嘲讽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巨婴”有根本上的不同。
他们所嘲讽的社会主义巨婴本质上只是对资产阶级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结果这些资产阶级巨婴们反而倒打一耙甚至于不惜扭曲司法解释刻意营造一种法不可违的假象。
但实际上法律可被合法违反的第一条件就是:该条法律法规已经在事实上无法保护甚至已经在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了!
资产阶级社会巨婴的主体构成
当然,社会流氓分子也是资产阶级社会巨婴的一员,因为他们是一种只有小资意识和有一定小资情调的反人民群体。事实上他们并没有任何可被人民群众承认的任何实际能力,空有一身的流氓痞性。虽然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当中他们算是无序斗争的主要构成方,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是存在这种冥顽不灵的社会流氓分子存在的,并且他们并不屑于区保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是打算借一个名头“享受”罢了。
但他们的这种享受不论是在资产阶级的法还是无产阶级人民的法中都是客观上的非法行为,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损害整个社会的集体利益,是在将事实上还算稳固的现行秩序拖入无底的深渊之中。
——那这种既不推翻建立新秩序反而在旧秩序的基础上大搞破坏甚至对人民群众整体利益都不利的行为就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反动行为,因为其行为从根本上是不具备任何已知文明的革命性的!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野兽行径!
——甚至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野兽也比他们要“文明”的多。
可能的思维和行为及对其的批判
上论已经说到了某些点。譬如,崇尚于刺激性的非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下属于破坏革命的政治行为,其比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严重的多,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我们也依旧可以利用国家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定论其罪。
因为这种行为从最根本的角度来看就是反国家安全的,主要也是因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是社会稳定,而他们的各种行为制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资产阶级和官僚主义分子在某些特殊利益层面与社会流氓作了联合,这种联合会对政治和中央政府的行政利益造成最根本的损失。这就更加造成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当中的不安全感,更加的会疏远政府。
在这个层面上人民政府则就没有资格再冠以“人民”二字,因为它已经不是什么所谓的人民政府了,而是资产阶级所掌控的流氓政权。